第十二条

有效

城市市容维护责任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和城市容貌标准做好城市市容维护工作,对在责任范围内发生的损害城市市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可以要求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