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城市市容维护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对维护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园林绿化、城市水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三)城市照明设施、广告设施与标识由设置单位负责;

(四)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规划红线内由本单位负责;

(五)各类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实行物业委托管理的居住区,由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委托管理的居住区、街巷,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