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作为统一本市量值的依据。

区(县)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应当向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考核。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