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 计量标准器具的建立第六条已废止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作为统一本市量值的依据。区(县)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应当向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考核。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2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