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本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必须按照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考核合格,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使用;建立计量标准器具的单位,必须按规定申请定期复查。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