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已废止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2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