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废止

监督检查人员和计量检定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伪造数据、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包庇纵容计量违法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