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废止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