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是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禁止使用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特殊情况需要使用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