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章 计量纠纷的处理第三十八条已废止计量纠纷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与计量纠纷有关的证据、资料。在处理计量纠纷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改变与计量纠纷有关的计量器具和相关物品的状态。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2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