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章 计量纠纷的处理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发生计量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向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向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2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