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阻挠和拒绝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包庇、纵容计量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2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