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已废止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计量公正行(站)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后方可开业。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2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