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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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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计量器具进行监制监销。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2日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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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