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计量器具检定结论应当及时通知被检查者。对检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检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的上一级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复检结论为终局结论。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