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监督检查所需计量器具样品由被检查者提供。检定试验完毕,留样期满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被检查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样品,按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