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已废止监督检查所需计量器具样品由被检查者提供。检定试验完毕,留样期满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被检查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样品,按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2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