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已废止进行计量监督检查,必须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在场,并出示“计量监督证件”。否则,被检查者有权拒绝。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者正当的技术、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2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