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计量检定人员应当按照《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考核合格,取得计量检定证件后,方能从事计量检定工作。

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计量检定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