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已废止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计量器具制造、修理、销售、使用现场进行监督检查;(二)查询、复制有关的凭证、帐册、资料;(三)查封不符合计量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计量器具;(四)制止计量违法行为;(五)对计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2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