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计量器具制造、修理、销售、使用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二)查询、复制有关的凭证、帐册、资料;

(三)查封不符合计量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计量器具;

(四)制止计量违法行为;

(五)对计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