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由于计量器具原因致使商品量短缺,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由销售者给予补足或者赔偿损失;属于商品供货者责任的,由销售者补足缺量或者赔偿损失后,再向商品供货者追偿。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