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章 商业贸易计量管理第二十八条已废止由于计量器具原因致使商品量短缺,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由销售者给予补足或者赔偿损失;属于商品供货者责任的,由销售者补足缺量或者赔偿损失后,再向商品供货者追偿。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2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