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章 商业贸易计量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销售者应当配备和使用与所售商品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未配备的,不得从事商品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2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