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章 商业贸易计量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销售者所销售的商品实际量与结算量必须相符。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必须计量计费的,不得估算计费。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2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