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与销售第二十一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不得使用残次零配件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2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