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进行逐台检验,并对合格产品进行封缄。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出厂销售或者交付用户使用。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