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公正服务机构对受理检定、检测的项目未作检定、检测,不准出具检定、检测数据;不准伪造检定、检测数据。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