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 计量器具的检定和使用第十五条已废止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公正服务机构对受理检定、检测的项目未作检定、检测,不准出具检定、检测数据;不准伪造检定、检测数据。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2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