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 计量器具的检定和使用第十四条已废止计量检定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计量公正服务机构在计量考核、认证有效期内,应当符合原考核、认证条件,并按照规定申请复查。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2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