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计量检定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计量公正服务机构在计量考核、认证有效期内,应当符合原考核、认证条件,并按照规定申请复查。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