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第九条有效旧城区改造,不得占用原有公共体育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公共体育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就地、就近予以调整、补还或者重建;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