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第十六条有效公共体育设施、单位自用的体育设施向社会有偿开放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收费手续。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