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第十七条有效体育设施建成后一个月内,应当向主管的体育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体育设施的管理档案,对体育设施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