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第十四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兴建或者安排体育设施,为职工开展体育活动创造条件。鼓励单位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活动的情况下将自用的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