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第十三条有效新建的各级各类学校,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建设体育设施。学校现有的体育设施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创造条件达到规定的标准。学校的体育设施在假期和公休日期间应当向学生开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