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应当报经体育行政部门和规划行政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期满,应当按期归还,并保持或者恢复公共体育设施的原貌及原有功能,保证公共体育设施的完好。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