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第十二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应当报经体育行政部门和规划行政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期满,应当按期归还,并保持或者恢复公共体育设施的原貌及原有功能,保证公共体育设施的完好。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