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公共体育设施可以开展适合设施特点的体育性有偿服务活动。公共体育设施开展体育性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应当用于公共体育设施的维修、保养和体育事业的发展。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