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胜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自治机关自治权的行使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居住在高山边远村、屯的侗、瑶、苗族与其他民族通婚的夫妇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有计划按间隔生育二孩,其生育指标在上级下达自治县年度总指标内调整。地方法规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