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社会集资办学、捐资助学和私人办学,保护其合法权益。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教师培训,提高教师素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侵占学校的公共财产和勤工俭学基地。

地方法规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