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并重的原则,加强土地管理和利用,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和转让,培育和规范地产市场。

单位、个人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严禁乱占、滥用耕地和荒芜土地。

采矿、取土后能够复垦的土地,用地单位或个人应负责复垦,恢复利用。

地方法规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