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与管理条例第十条已废止各级财政预算支出的科学事业费,以上年度的数额为基数,按财政预算支出的增长幅度逐年增长。调整市属独立科研机构,需要改变科学事业费的数额和划拨方式的,由市科技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商定。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