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八条有效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标明服务价格的,由物价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