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七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悬挂营业执照或者不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的,展销会举办者、场地和柜台提供者不督促参展者和场地、柜台的使用者悬挂营业执照并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