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九条有效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经营者、展销会举办者、场地和柜台的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