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作防疫消毒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其费用和损失由货主承担。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