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作防疫消毒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其费用和损失由货主承担。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