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从省外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货主,应当向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依法取得检疫证明。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隔离观察,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从省外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种用动物,货主应当向输入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