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三十条已修改出售或者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种用动物饲养场;(二)供体动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三)供体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四)国家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五)供体动物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