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三)临床检查健康;(四)国家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五)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健康标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