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第二十条有效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并接受法律援助机构及所在法律服务机构的监督。法律援助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