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并接受法律援助机构及所在法律服务机构的监督。法律援助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