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第二十一条有效法律援助人员不得向受援人收取钱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法律援助人员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