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法律援助程序第十九条有效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十五日内,向所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报告。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