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三节 售后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国家、省规定实行"三包"的商品,有质量问题的,自售出之日起七日内,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更换或者修理;十五日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更换或者修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