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国家、省规定实行"三包"的商品,有质量问题的,自售出之日起七日内,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更换或者修理;十五日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更换或者修理。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