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三节 售后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除国家规定实行包修、包换、包退(以下简称"三包")的商品外,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实际制定实行"三包"的商品目录及具体包修期限。制定"三包"商品目录应当听取消费者协会和消费者代表的意见。国家、省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实行"三包"的商品,经营者在出售商品时必须出具"三包"凭证,并确定具备条件的维修单位。"三包"凭证应当明确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