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