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包括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经营者)。经营者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从事与市场竞争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5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